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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花了一些時間研究公平會從去年來連續罰網路家庭廣告不實的案子
把公平會的處分書做了一些整理,邊看我真的是邊流冷汗
公平會的見解大概是現在主管機關管網路最嚴格的機關
之前業者都把重砲口對向消保會,看來公平會都讓大家忽略掉了
事實上,公平會才是狠角色啊!


一、網路家庭被處罰事實
幾乎因廠商所提供之廣告內容涉及公平法21條不實廣告,但因網路家庭扮演「出賣人」及「廣告主」角色,而成為被重罰之對象。
※ 查緝網路不實廣告為公平會重要之施政目標。今年2月24日後,公平會更決議將對違法業者加重懲處。

二、公平會處分判斷基礎整理:
1、 誰為出賣人?
(1) 消費者係支付款項予網路家庭。
(2) 於所有交易頁面消費者皆無從知悉出賣人係供貨商。
(3) 雖商品寄送為廠商負責,但發票卻由網路家庭開立。
(4) 故網路家庭為出賣人無庸置疑。
這點其實是網路家庭被重罰的主因,因為消費者於PChome消費永遠看不見供貨商的名稱及相關資訊,我瞭解網路家庭會這樣做一是不想讓競爭對手知道獨家廠商,二也不想讓消費者知道廠商後自己廠商網站購買而流失流量,不過這樣的經營模式的確不為主管機關所接受,如果不揭示廠商資訊,又不明示廠商為出賣人,恐怕真的很難逃脫為商品負完全出賣人的責任。
 
2、 認為係爭廣告係由何人提供消費者有無方法判斷?
因網路家庭於頁面上從未揭示廠商名稱,故消費者難以區分究係網路家庭自行撰寫抑或供貨商自行委託刊登,故客觀上消費者仍會認為交易對象就是網路家庭。

 

3、 網站經營者認定標準:
(1) 誰是出賣人?
(2) 是否提供金流、檢索、搜尋之功能?
(3) 是否提供行銷宣傳?
(2)(3)點我真的覺得很恐怖,如果提供金流等功能與幫廠商Promote商品就是網站經營者,那到底什麼是平臺經營者?

4、 消費者有無方式判斷商品之來源?

5、 平臺提供者獲取利潤是否符合僅係覆蓋經營成本?
(1) 網路家庭之獲利方式為賺取批發價之間之差價。
(2) 以個案觀之,網路家庭獲利高達40~50%。
(3) 故網路家庭對於廣告效果之利益,有積極且直接之受益地位,而非單純之中界媒體,認為其屬廣告行為人之地位。

6、 平臺提供者是否得以不具專業知識抗辯?
(1) 公平會認為網路家庭既然是廣告主,即應承擔一定風險。
(2) 網路家庭雖已實施控管機制請供貨商務必保證廣告內容之真實性,但其乃屬消極之作為,網路家庭並無請專業機關進行查證或確認,或其他積極之作為,故對於違法結果的發生,未能盡有效之迴避措施,亦應負責。
第二點的部分,我覺得如果是我,我也會覺得很抓狂吧!如果平臺經營者要課予那麼重的義務,勢必會影響電子商務的發展吧!每一個廠商的廣告,如果都要拿去請專業機關查證或確認,請問我們要如何把握商機做生意?
真的要深思...

後記:
其實PChome從去年以來,將近十個案子,已經被罰了有100萬了吧!說真的,看來真的覺得有點不忍。雖然他們是我們的競爭對手,但是也是可敬的競爭對手,我非常肯定他們在電子商務的努力,仔細看了一下處分書內容,PChome的法務舉出的抗辯大部分也著實有它有理之處。我個人認為,PChome是該罰,因為沒有揭示廠商資訊,且從各處看來它也的確扮演著出賣人的角色。
但是,它真的被罰的很重,賺得可能也沒幾萬塊,但是被罰了十幾、二十幾萬,實際上寫文案的廠商卻只罰了五萬...真是不成比例啊!
看來除非是主管機關願意幫助我們建立「不實廣告用語」資料庫,要不然應該會繼續被罰下去吧!
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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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livia70100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