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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合約審到一半
竟然頭上的日光燈開始閃了
為了不虐待眼睛,只好把電燈關掉,直到工友來幫我換掉為止

今天早上有網友威脅要在我們的討論區當中植入木馬程式
這想必是又是另外一樁不滿版主刪文的瘋狂動作
之前有網友因不滿版主刪文,而拼命洗版、貼A圖、辱罵版主
我們真是忍無可忍,停他權,就一直拼命重新註冊
為了表明正身,還使用原ID,只是在後面加數字
我想既然現在在黑暗中,看合約太辛苦了,我來聊一聊這其中可能的法律問題好了

首先真是要感謝刑法修正後多出來的: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
因為有這一罪章,讓許多經營網站的業者真是多了許多的保障
針對網友這種瘋狂行徑,可能觸犯之法律如下:
一、洗版、植入木馬程式:
1、首先一定要說的是,業者自己的工程一定要夠強,要不然網友的功力真的是搞得大家人仰馬翻。
2、 刑法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以上法條可以得知,用電腦程式(洗版、木馬)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者,是絕對觸犯刑法的。業者若是能夠舉證出其因如此而受之損害,則可依法提出告訴,將該網友繩之以法。

二、貼A圖:
1、這個問題就比較尷尬了,我們自己的case是那位網友貼的東西真是讓我們感到無比噁心了...吃屎圖、猥褻圖...什麼都跑出來了...當初我們覺得這一點是公訴罪,應該百分之兩百會成立才是...無奈...
2、刑法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3、以我們的想法...網友這樣沒有節制地散布令人感到噁心的圖片,一定會造成其他正常的網友因為覺得不舒服而減少上我們網站的機會...所以這點我們一定要主張,但是偵九隊聯絡我時,告訴我...我們那覺得噁心且色情的圖片...講簡單點...還不夠重啦!只有一些有搆到一點邊....如要成立妨害風化,一定要「露三點」歐!其他基本上都不算...這實在是...

三、辱罵版主:
1、基本上,網友如此辱罵版主是絕對有妨害名譽罪之適用的,我想,即使之前有人在BBS上辱罵校長被告,網友仍然還是一派不在乎,我們有網友都說要西瓜刀砍版豬了...真是讓我們感到非常的誇張。一個言論自由的國度:網路,並非因為見不到真人而就沒有責任,網友所發出的任何言論,都必須自己負責,與實體是一模一樣的。
2、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恐嚇拿西瓜刀傷害版主,罪加一等

刑法
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我所說的這一些當然,就像前述妨害風化罪一樣,不一定會成立,但是基本上,若是檢察官認為足夠構成犯罪構成要件,一定是跑不掉的。


你一定會問我,抓得到人嗎?現在網路上都碼是填假資料...這個問題我打電話問過偵九隊,基本上只要有IP就一定抓得到人,所以...有心人士還是不要太囂張啊...我們一定抓得到你的!

ps.如有法條適用錯誤,因為寫得很匆忙,還請大家指教啊...
     有什麼好方法也請告訴我,我真是受夠這些網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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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livia70100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